关于福建省省城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省财政厅)
(1999年10月8日)

  为认真贯相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98]32号文以及《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精神,做好省城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现将住房补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干部、职工租住在政策规定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必须按规定交纳租金,经批准退出原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租住中如遇城市拆迁,并按《拆迁法》的有关规定经产权单位同意后购买产权的,不享受住房补贴。
  二、现租住公有住房经危房鉴定部门鉴定属危房,搬离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遇到城市拆迁或危房改造,应按《拆迁法》或危房改造政策处理,不享受住房补贴。
  三、原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拆迁安置时由个人购买产权,其增加面积在购房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内,且以商品房价购买的部分,可折算享受住房差额补贴。
  四、现住集体宿舍(不含配偶在异地工作)的,不享受住房补贴,搬离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五、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加部队集资建(购)房未达标的,按本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差额给予住房补贴;住部队营房的,需退出现住营房,方可享受住房补贴。
  六、凡购买公有住房共用分摊面积未计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实行住房补贴时,均应按闽政办[1998] 189号文件的规定,共用分摊面积统一计入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计算是否给予发放(未达标)补贴。
  七、购买解困房、广厦工程、安居工程和参加集资建房,每平方米个人出资超过双职工家庭的平均负担额(按福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半年平均工资的8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的部分,可按相应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给予差额部分住房补贴。
  八、1993年购买公有住房的干部、职工,在实行住房补贴时其工龄可按实际工作年限算至1996年12月31日。
  九、企业离休干部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资金来源渠道(企业单位住房基金)不变。
  十、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在编在册的正式合同制工人(不含劳动指标),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十一、凡1998年12月1日前已故的干部、职工均不享受住房补贴;1998年12月1日(含1日)后已故的无房和已购房未达标干部、职工可享受住房补贴。
  十二、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奖励给有特殊贡献人员和引进高级专业人才的住房(指奖给房屋所有权,不合奖给房屋使用权,尔后参加房改的),视为赠与的私房。
  十三、1998年12月1日后行政、事业单位需转制为企业性质的,在转制过渡期内,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按原资金供给渠道解决。
  十四、住房补贴可用于偿还自费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